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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外商投资法律实务探析

时间:2017-08-21 10:03:03 点击:

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  李黎

 

【摘要】“一带一路”建设是新时期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旨在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哈萨克斯坦是中亚五国中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关键国家之一。通过对哈国外商投资法律环境的研究,对促进中哈经贸发展,防范我国企业跨境投资的法律风险都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 外商投资 实务研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地处欧亚腹地,国土面积272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第九大面积的国家。截至2015年8月,该国人口达1756万,有131个民族,属于多民族聚居国家,官方语言是哈萨克语和俄语,国家货币为坚戈。哈萨克斯坦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已探明的矿藏有90多种,还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和天然气储量。2014年,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发展学院发布的全球竞争力排名中显示,哈萨克斯坦排在第32位。2015年7月27日,哈萨克斯坦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WTO第162个成员国。
哈萨克斯坦与我国新疆毗邻,共同接壤的边境线长达1753公里,其间分布着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吉木乃等七个陆路口岸。近年来,中哈两国经贸关系迅速发展,相互间投资合作也不断扩大,尤其双边贸易呈逐年上升趋势。哈萨克斯坦不仅是我国在中亚五国中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新疆的第一大贸易伙伴。据我国海关统计,2015年1月至12月新疆与哈萨克斯坦的双边贸易额为707.4亿元,占新疆外贸进出口总额的35%。随着哈国外商投资环境不断优化,与我国有着更加广阔的合作前景。据外媒报道,2015年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宣布了十二个绿地投资项目,投资总额约12亿美元。

一、 哈萨克斯坦法律制度概况

哈萨克斯坦为前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自1991年12月10日起正式独立。哈萨克斯坦的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受前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较大;但自独立以来,进行大刀阔斧式改革,引进西方意识形态和法治理念,实行市场经济,着力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强调对个人权利、自由、财产的保护。
哈萨克斯坦的法律渊源比较复杂,可以概括为以宪法为中心,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哈萨克斯坦国法律的基本法律渊源,还包括宪法修正案、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具有法规效力的总统令、议会决议、政府决议、各部委法令、国家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多种形式。此外,哈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哈萨克斯坦为总统制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负责制订宪法和法律,并进行修订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国政府为国家最高的行政机关,对总统负责。实际上,主要由共和国总统行使领导和管理国家的权力和职能。哈萨克斯坦国的法院共有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区法院、州法院、最高法院。
建国以来,哈萨克斯坦政局较为稳定,社会秩序良好,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门类较为齐全,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经过二十几年的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商业环境,对外关系具有开放性和正面性,尤其十分注重对企业和公司的扶持,如给予财政扶持、降低税负、建立国家、州、市等三级企业发展扶持中心等。

二、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自独立以来,哈萨克斯坦坚持吸引国外投资的政策,并进行了大量与之相关的立法工作和制定鼓励外资政策。另一方面,从国家安全、能源战略角度出发,哈国也颁布了旨在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诸多限制性政策和措施。

(一) 投资法

2003年1月8日,《哈萨克斯坦投资法》颁布,同时废止此前的《外商投资法》和《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新投资法共四章、二十四条,确立了哈国关于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不断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国策,规定了哈国对包括外商在内各类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标志着该国在规范外商投资方面已经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比如,新投资法规定,国家实行特惠政策,鼓励外国投资者向优先发展领域投资。同时,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了保护合同稳定性、投资者自由支配收入、国家保持投资政策透明度、国有化和国家征收情况下的损害赔偿、完成投资后可进行投资权转让等内容。又比如,在解决投资争议方面,首次明确了通过国际仲裁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 公司法

目前,哈萨克斯坦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国有企业法》、《有限责任和补充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 民法典中专章规定了法人制度,将外国投资者实施的投资行为定义为民事法律关系,意味着与其它投资主体具有平等性,拥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国有企业法规定国家投资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主要经营领域涉及军事、金融等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和公共建设事业。哈国现有外商设立公司的主要形式包括:

1、 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和补充责任公司法》于1998年4月颁布。该法规定了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补充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股东发起成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按章程的规定划分为若干份。公司以其股东的出资和公司自有资产对债务负责,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根据该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超过100人;公司设立程序从签订合同开始,至完成注册登记时结束;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其数额不低于注册时的100个月核算基数。月核算基数是哈萨克斯坦财政部规定的用于税收和其他财政应缴费的核算单位,2013年为1731坚戈,2014年为1852坚戈。
补充责任公司,或称无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由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补充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5个月核算基数。

2、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法》于1998年10月颁布,2003年5月修订。股份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而发行股票的法人组织,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开放式股份公司类似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普通股,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封闭式股份公司仅是针对股东和特定对象的发行股份。股份公司由个人或法人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0个月核算基数,但国家机关、政府机构不得担任股份公司的股东。
在哈萨克斯坦,外资并购股份公司股份的,需要经过国家价格和反垄断委员会的审查;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需要经过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并购国家股的,还需要成立专门的审查委员会。

3、 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法人注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登记法》于1995年4月颁布。根据规定,外国法人在哈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拥有财产,不独立承担违约责任,只是以外国法人的名义从事职能范围内的活动,违约责任由外国法人承担。代表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能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三) 税法

2001年6月,哈萨克斯坦颁布了《税收及其他强制性缴纳财政税费法》,即《税法典》,并经过多次修订。现行《税法典》以欧盟的税制原则为基础,不仅降低了非资源经济领域的税负,也降低了资源领域的税负。同时,哈国税法受政治影响严重,税法修改频繁且不稳定,且税费不分。
《税法典》规定的主要税种和现行税率为:1. 个人所得税,税率10%;2. 企业所得税,税率20%;3. 财产税,税率0.05-1%;4. 增值税,税率12%;5. 消费税,依课税对象不同而缴税数额不等;6. 社会税,税率11%;7. 矿产资源开采税和矿产资源出口收益税,税率7-20%;8. 土地税,税率0.1-0.5%。《税法典》还规定了其他财政规费,如国家法人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费等。

(四) 海关法

1995年,哈萨克斯坦制订《海关事务法典》, 后经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海关法》于2010年6月修订,推动贸易自由化,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通关便利性。
2010年1月起,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关税同盟启动,建立统一海关制度,消除海关关境,取消关税和商品数量限制,对外实行统一的进口关税及非关税措施,如外贸许可和相关限制等,并相互承认卫生、动植物检疫等许可性文件。
哈国关税征收方式分为从价税率、从量税率、混合税率等三种。从价税率从0%-30%不等,平均税率大约为6.06%。海关税费除关税、海关手续费、海关储存费等之外,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并可享受出口退税。

(五) 优先鼓励外资行业

哈萨克斯坦一直致力于鼓励外商投资,原则上没有准入行业的限制,尤其鼓励向非资源领域投资。2003年5月,哈国颁布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详细地列明可以享受优惠和特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包括农业、林业、食品业、纺织业、基础设施、加工工业、商业住宅、旅游项目、文化娱乐项目等。
2014年,哈萨克斯坦制订了关于完善投资环境的新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免缴关税、国家实物赠予、免缴税负等多项优惠措施,意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国投资者。

(六) 限制外商政策

1、 限制外资领域

   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外资所占比例的限制。例如,通讯业和建筑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高于49%;银行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银行总资本的25%;保险业的非人寿业务不得高于25%,人寿业务不得高于50%;大众传媒业不得高于20%。又如在土地投资方面,外国投资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且不得超过10年期限。
哈国还颁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诸多应当获得行政许可的行业种类,包括工业、运输业、通讯业、外汇业务、进出口业务等。无论本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要求获得许可。

2、 国家优先权

国家优先权主要指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限制在哈国的外国企业将矿产开发权或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确保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从而防止矿产等重要战略资源的流失。这一原则是通过“中国石油并购PK公司案”确立的,即在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公司股份时,国家不仅可以优先购买拟转让的矿产开发权或公司股份,还有权优先购买该公司拥有的外国公司股权。

3、 哈萨克斯坦含量

“哈萨克斯坦含量”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哈国产品和雇佣哈方员工的比例。这一制度是哈萨克斯坦发展和鼓励本国经济的一项保护措施,即多使用本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多雇佣本国员工。2007年1月,哈国还专门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含量”的统一计算方法。

4、 劳务许可限制

1998年12月,哈萨克斯坦颁布《居民就业法》,对外国劳动力实行严格限制措施,不仅规定外国人必须办理劳务许可证,还规定了对雇主引进外国劳动力许可的限额、发放条件和程序等。

三、 主要投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 政治风险

主要是因政局不稳、政权失控、民族冲突而产生的风险。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自1991年独立以来,已连续执政长达25年。虽然哈国政局较为稳定,但国家元首持续执政过长本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存在政局动荡的潜在风险。一旦发生社会危机,后果不堪设想。2015年透明国际公布的全球清廉指数,哈萨克斯坦名列第123位,排名较为靠后,起因于大量存在的官员腐败现象,执法环境也差强人意。
我国应当密切关注哈国的政治形势变化,及时为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同时,我国企业在投资领域和形式上应保持审慎态度,减少盲目投资,尽量避免因社会动荡而带来的投资损失。企业内部应加大安防投入,确保安保措施落实到位。

(二) 经济风险

主要是受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而使外国投资者面临收益下降、亏损等风险。哈萨克斯坦出口结构单一,主要依靠石油和矿产品,但因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际油价大跌,导致哈国财政收入锐减,货币坚戈大幅度贬值。
我国和哈国经济之间具有的高度互补性,我国企业应当发挥品牌、技术、设备和管理优势,着力加强两国经济的紧密性和依存度,并积极与哈国政府交流和沟通,增强我国企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同时,我国企业内部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比如通过约定固定汇率来锁定风险。

(三) 法律风险

尽管经过二十余年的法制发展和建设,哈国的法律体系日趋健全,但仍然缺乏对外国投资的完整法律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立法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常以行政命令取代法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随意性较强,为保护外商投资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我国企业应对投资的法律风险,首先应当认真研究哈国的立法和政策变化趋势,关注投资所在领域的立法动向。其次应当做好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科学决策程序,全面辨识和分析风险点,并制定应对措施。最后,应当增强法律服务意识,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的各个不同阶段,始终坚持由中国律师和哈国律师组成的专业工作团队共同提供专业服务,最大程度上控制和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 经营风险

主要是境外投资项目落地后,在项目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例如在能源类项目开发建设中,因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而面临处罚的问题。如前述的国家优先权政策,规定外国投资者退出时哈国政府对资产享有国家优先购买权,实际对外国投资者的公司控制权构成实质性障碍。又如关于“哈萨克斯坦因素”的规定,造成中资企业必须大量雇佣当地人员,从而不可避免地产生劳资纠纷。
我国企业应秉承社会责任感,坚持实施本土化战略,制定符合当地需求的发展目标,严格遵守哈国法律法规;还应通过多种途径回报当地社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当地居民创造就业机会,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多为当地百姓谋福祉,从而提高当地政府、居民百姓、以及员工对企业的认可度和忠诚度。

【结语】

2014年,哈萨克斯坦宣布“光明大道”新经济计划,与我国“一带一路”战略息息相关,高度契合,成为共同促进双边战略合作、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引擎”。新疆作为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不断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建设,从交通大通道建设、能源大开发、到基础设施建设,引领中亚各国经济发展,建立跨区域国家合作新模式,势必发挥至关重要的支点作用。